中华环保联合会 今天是2024年05月10日

《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9月1日起施行

 



近日,《中国自然资源报》记者从广东省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获悉,《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经表决通过,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。该项立法是对1994年颁布实施的《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》的全面升级,以更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“双区”建设和综合授权改革试点要求。


《条例》作为广东省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规,进一步突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。明确以保护优先为基本原则,建立生态保护红线、自然保护地、三线一单、区域生态环境评价以及环境功能区划等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。同时,明确生态修复的重点、生态修复工程的实施与成效评估要求。从生态系统、物种和基因的多样性保护出发,建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体系,为生态安全筑牢屏障。


《条例》要求,为助力广东省深圳市加快推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,担当起“双区”建设的历史使命,要立足当前实际,坚持陆海统筹,加强海域污染防治。建立以海定陆的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,健全入海排放口与入海河流管理制度,对沿海单位突发海洋环境事件应急管理、海域垃圾清理作出规定,并对海洋船舶污染物排放、运泥作业等行为作出规定。


《条例》明确,紧扣综合授权改革试点,为改革提供制度支撑。一是创设区域空间生态评价分类管理制度,授权市级政府制定生态环境和产品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,调整入河排污口和入海排污口分类管理制度。二是围绕生态系统生产总值核算、绿色产业认定等综合改革事项进行制度安排。


《条例》还在推动绿色转型的基础上,针对大气、水、土壤、固废等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,作出系列污染防治制度安排,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。(记者祝桂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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